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依宪执政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依宪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内涵本质
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过程中,吸收借鉴国内外执政经验教训,逐步提出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如《决定》指出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宪执政意味着党要高度尊重宪法法律,做“奉法者”。依宪执政是依宪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对执政党的特殊要求。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宪法之治。法治首先意味着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意味着以宪法为统帅的宪法法律体系对包括政治生活在内的国家公共生活的全面支配。它控制权力的任性,排斥权力的随意性和特权,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都要依法而行,公民、社会组织也要守法。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所有阶层、组织、个人均要服从法律,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概言之,宪法之治是规则之治,而非权力之治。它要求法律之内、法律之外均无特权。对执政党而言,就是要尊奉宪法,即《决定》指出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依宪执政意味着党接受人民政治委托、按约执政,做“守约者”。宪法之治是民主政治,其本质是基于同意的政治。《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所以,法治的核心还在于公共性,在于代表全体人民公共意志的法律统治国家。在这一意义上讲,法治不是统治者奉法治民,而是民众按约法治国,正是法治的这种公共性保障着公民的自由、支撑着公民的信心。习近平在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后,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即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依宪执政意味着党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和规制,做“受治者”。法治是规则之治。经济、社会和政治遵循规则而动,破坏规则者,就要受到规则的惩罚,即便是执政党,也不能例外。依宪执政不仅意味着要“崇法”,高度尊重宪法;更意味着要“行法”,循法而行、据法追责。党是法治的领导者,更是法治的践行者、示范者。《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我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国家的宪政,虽同为宪法之治,但却不是一回事。西方国家的宪政,在运行过程中多体现为选举民主(多党制)加三权分立,相比封建君主独裁统治,确实是很大的历史进步,这是不容否认的。但也不能据此把西方宪政当成宪法之治的唯一形态。西方宪政是西欧、北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具有浓厚的地域性色彩,也有着自己的局限性。例如,选举往往蜕化为党争,并不能确保产生优秀的领导人和政治家;选举往往被民粹情绪或权贵资本操纵,政治变得媚俗或肮脏腐败,丧失了为国为民的公益本质。其实,宪法之治的模式并非只有一个,道路并非只有一条,宪法之治并不存在标准答案。不能一提宪法之治,就是西欧宪政,就拿西方宪政当样本。不同的国家,可以选择不同的宪法之治模式。我们国家的依宪执政,通过共产党执政、协商民主加议行合一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是人民的选择,同样是宪法之治。并且,我们的宪法如《决定》指出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宪执政强调协商民主、共同发展、以人为本,应该能取得比西方宪政更好的效果。对此,我们要大胆地讲,勇敢地讲,并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靠实践、靠实效、靠成绩,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之治的说服力、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