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弃婴事件如何不重演?

近日,一名女子在寒冷的北京街头诞下男婴遗弃,弃婴随后辗转两家医院抢救,最终死亡。弃婴死亡似乎是由于一连串偶然,但实际是救助制度缺失的后果。究竟如何才能减少弃婴事件?我们该选择何种方式对待弃婴?[详细]

  女子街头产子丢弃 弃婴被强转较差医院后死亡

  近日,一名女子在北京街头诞下男婴遗弃。救人者欲将其转到较好的医院,但警方强调必须送往和平里医院,该医院条件较差,并无新生儿呼吸机,而婴儿也在此死亡。[详细]

  中关村弃婴之死折射制度冷漠

  规则不能用来限制救人

  当弃婴被送到海淀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治疗时,医生建议将生命奄奄一息的弃婴送到抢救条件最好的北京儿童医院。但警方认为,患儿应转送到弃婴定点医院——另一家二级甲等医院治疗,才符合规定。最终婴儿不治身亡。

  在儿科资源本来就极其紧张的客观局面下,指定一家二级医院为定点医院,是可以理解与接受的。什么样的病人,都想第一时间送到三级医院,那并不现实,还可能是另一种“大医院病”,制造就医秩序的混乱低效。问题是,当遭遇这种弃婴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奄奄一息的时刻,当医生的建议与规则打架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这种特殊情况?

  出台任何的管理法规,都必须考虑到最极端和最坏的局面,并且有最佳的应急方案。在这里,如何转运这种特殊的危急患者,当医生的决定与警方的统一规定打架时,方案应该有什么样的调整应对?立场和态度应该是坚定的:生命第一位,警方应该学会尊重医生的选择。规则是用来救人的,而不是限制救人的。

  一连串的偶然背后是救助制度的乏力

  一连串的不幸,看似一系列“偶然”:偶然的诞生、偶然的抛弃、偶然的寒冷天气、偶然遇到没有条件的医院……实际上,这样的不幸不是偶然,而是“失职”。我们可以追究孩子父母和相关机构“失职”的责任,而深层的失职,却源自对生命尊严与价值的认识现状。

  生命至上,是现代社会的共识。但在现实中,我们却能看到,生命的底线也会“失守”,尤其是尚不具备任何自主性的幼小生命。身为母亲,因为不愿承受生活和舆论压力,就抛弃亲生孩子;面对被遗弃的婴孩,人们往往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即使心怀恻隐,也大多不愿自找“麻烦”。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救助制度的缓慢低效。[详细]

  中关村弃婴的死亡,让人们看到了现有的弃婴救助制度的冷漠与缺陷;面对弃婴,国家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救助弃婴 需要国家托底

  遗弃罪名难减少弃婴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丢弃婴儿造成的后果严重者会构成遗弃罪,而“后果严重”往往限于“被弃婴儿死亡或重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案件都会考虑是否是当事人在“难言之隐”下选择的无奈手段,类似的案件判缓刑的比较多,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要考虑很多情况,判刑也很慎重。实际上,目前国内鲜有遗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这样的做法难以震慑弃婴行为,同时,救助制度的缺失也让被弃婴儿处在一个极为危险的境地,中关村弃婴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美国也曾将弃婴定性为严重犯罪,但近些年来,为了保障弃婴的生命安全,许多州都已认可“依法安全地抛弃婴孩”。

  保障弃婴生命安全 堵不如疏

  在美国许多地方,弃婴曾被认为是严重犯罪。以乔治亚州为例,蓄意弃婴是违法行为,而在弃婴后逃离所在州则是重罪。然而,近20多年来,美国各州陆续通过一系列所谓的“安全港法案”,使得“依法安全地抛弃婴孩”成为可能。1999年,得克萨斯州颁布“婴孩摩西法”,允许放弃或拒绝抚养婴孩的父母将初生婴儿依法弃置在警察部门、医院、救援队、消防部门等地点,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被抛弃的婴孩生命安全并得到妥善照顾。到2008年,美国50个州都有某种形式的“安全港法案”。[详细]

  而在欧洲,为了减少人工流产以及保护新生婴孩被杀害或弃置于危险之中,许多国家都设有一种叫做“弃婴保护舱”的装置,让无力或不愿抚养婴孩的家长匿名地将婴孩置于其中。这种保护舱通常设置在医院或者社会服务中心,一般是带有小门的保温箱子,里面铺有柔软的床垫。床垫上装有感应器,一旦有婴孩被放入,保护舱就会自动通知负责管理的人士前来取走及照顾被遗弃的婴孩。

  从1996年开始,以匈牙利为首,德国、比利时、瑞士、荷兰、捷克、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多个国家陆续设置了总数过百的弃婴保护舱。同时,在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日本、南非等欧洲以外的国家,这种形式的弃婴装置也逐渐被采用。[详细]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无疑较好的保护了弃婴的生命安全,但同时也引来不少争议:有不少人认为,这种做法会变相鼓励弃婴行为。可以说,这是这些国家为了保护弃婴而付出的代价。

  我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 制度缺陷导致救助难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但救助制度的缺陷让这一群体很难得到有效帮助。国家在2010年1月就开始实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福利机构和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600元、1000元。但社会收养孤儿制度和儿童福利立法的滞后,特别是对弃婴和孤儿要以父母死亡证明和户籍来认定,让很多必须救助的对象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和救助。[详细]

  对于政府来说,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科学的弃婴、孤儿认定标准和完善的收养保障制度,立法确认儿童应该享受到的福利,理清大量现存于社会的民间孤儿抚养人士和抚养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健全民间收养监管体系,对民间收养的孤儿加以更多的关注和资金支持。

  保护被弃婴孩:要救助更要关爱

  保护弃婴需要国家支持,但这并不表示兴建公办福利院就是唯一办法。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孤儿院里的侵害、虐待案例层出不穷,有关人士通过“依恋学”的实验得出“家庭化养育”的科学结论,由此启动去机构化的进程,到五六十年代,美国就从孤儿院等机构养育全面转为家庭寄养和收养。[详细]

  公立福利院不能取代民间收养

  与民间收养相比,公立福利院确实能够提供弃婴更好的生活条件。但另一方面,福利院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被弃婴孩在福利院中很难体会到亲情。如果孤儿一直在福利院中长大,会慢慢地意识到自己是被父母所遗弃,心理阴影在所难免,即使他们的身体正常,但是其成长的环境始终与一般的家庭不同;福利院成长的孩子很多不爱说话,性格一般都会比较孤僻。

  中国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执行主任张雯表示,在西方国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儿童福利机构就基本绝迹了,但在我国仍能见到各地层出不穷的此类工程,没有人考虑儿童的需求和感受。[详细]

  家庭收养才是弃婴最好的归宿

  我国需要收养的儿童数目异常庞大。民政部对曾在保护中心逗留的儿童数量统计,中国有15万城市流浪儿童,而实际上,有专业人士透露,因为欠缺权威的调查,这一数字可以在15万到100万之间浮动。

  民间弃婴收养,有着公立福利院无可比拟的优势。许多民间收养,纯粹是出于善心,对孩子有发自内心的爱,而公立福利院的管理则往往陷入工作化模式化。更重要的是,民间收养,尤其家庭收养,大部分规模较小,这样很容易营造一种家庭氛围,让孩子真切感受到亲情之爱,十分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

  既然家庭寄养更加有利于儿童成长,民间也有着大量的收养需求,就应该在立法或政策层面为民间收养孤儿提供便利,既充分释放民间收养力量的活力,同时将其纳入民政部门的有效监管,使之成为政府救助力量之外的有力补充。[详细]

在对待弃婴时,国家应担负起更多托底的责任,简单的防范与打压并不能杜绝弃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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