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解读之十二:聚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两重维度

2016-11-10 15:59:50 [来源:理论网]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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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党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建设既积累了大量新经验,又面临许多新情况。为了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解决新形势下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继承和创新了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经验和成果,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新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以身作则,深刻领会《准则》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准则》的内在理念和外在实践的两重维度,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内在理念之维

《准则》阐述了党内政治生活实践的历史与现状,以及新形势所面临的新任务,从而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并围绕十二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所应遵循的理念提出具体要求,力求解决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弱化、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以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意识不强等问题。

(一)政治性要求

在坚定理想信念方面,“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实践证明,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准则》要求党员、干部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并把坚定理想信念体现在具体行动中。

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面,《准则》要求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或阶段的行动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的政治基础。可以说,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这是党的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也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对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所发挥的决定作用。

在维护党中央权威方面,《准则》要求全党必须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有“三个看齐”意识,做到“三个坚决”。

概括来说,《准则》充分体现政治性要求。在形式上,《准则》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与政治性要求的全面对接,避免了政治有要求、党内政治生活未规定的疏漏。在规范对象上,对所有党员提出政治性要求,使其成为各级和全体党员进行党内政治生活所应遵行的共同规矩。规范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对象是高级干部,并严格要求高级干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调整领域方面,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党内生活、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等方面提出政治性要求。在规范事项上,《准则》实现全覆盖,明确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个人理想信念要求,并强调党员干部在处理与党组织关系、与人民群众交往,保障其他党员权利,以及选人用人等方面应遵循的政治性原则。

在内容上,《准则》实现了“合规”行为与“合格”党员的同口径对接。寓政治性于党规之中,以党规促政治性。《准则》将抽象的政治性要求具体化为明确的规范,把政治性要求“定下来”。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不同政治性要求:对普通党员,提出的主要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因其肩负重要职责,掌握公共权力,对其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此外,对党内政治生活所涉及具体事项也明确提出相关规定。

(二)人民性要求

《准则》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将权力用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准则》要求全党“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提出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

《准则》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这有助于领导干部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端正价值取向,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上升到为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这是由于“党与人民群众是血脉相连的”。党和政府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内政治生活也应围绕如何为人民谋利益这一根本的价值导向和价值追求。

《准则》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于牢固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规范权力的行使,让权力始终行使在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准则》要求各级领导自觉地意识到,权力意味着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义务和担当,不可任性行使、恣意妄为,将其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准则》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于构建一个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考核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说,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人,对领导干部是非功过最为清楚。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监督的行为,有助于解决权力监督制约的闭合性问题,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环境。

(三)从“严”要求

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准则》提出“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准则》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要求“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同时,《准则》还对“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等提出具体要求。可以说,严明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政治优势,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

《准则》将60个“严”字贯穿始终,对三种情况规定严肃处理。其一,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其二,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其三,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四)民主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准则》提出“四个必须”,即“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这体现《准则》对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新认识、新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于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准则》提出了“三个必须”:“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做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同时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五)廉洁要求

为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准则》在廉洁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两个禁止”,即“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建立“两个防线”和“三不体制”,即“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要求“四讲”,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

干部是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如果干部队伍作风不正,《准则》所提出的廉洁便难以贯彻落实。由此,《准则》在选任用人方面导向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强调“两个不准”,即“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强调“两个不能”,即“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三是强调“三个坚决禁止”,即“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六)责任要求

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最重要的莫过于抓紧落实党建责任制。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准则》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准则》还对领导干部在严肃党内生活方面提出责任要求,要求“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事实上,这种示范带动作用还应当延伸。中央机关领导干部应体现模范带头作用,体制内的领导干部、党口、意识形态部门的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研究单位的党员干部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总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是一种责任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抢先争先,真正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能够落到实处。

总之,《准则》作为党内法规,符合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行为逻辑,符合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的从“严”逻辑。《准则》提出的党内政治生活所应遵循的理念相互衔接、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为实现从严治党提供基本保障。可以说,《准则》即体现一种实体理性,科学客观,遵循规律,契合世情国情党情;还体现一种实践理性,符合历史规律、党内政治生活规律、治党执政规律等;更体现一种公共理性,反映党内共识,体现了全党意志。

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外在实践之维

《准则》不是推理、预设、冥想,而是一条实践之路,是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不断探索取得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固化。

(一)《准则》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早期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很早便有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古田会议上,毛泽东针对党内存在的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强调要“教育党员使党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都政治化”。延安时期,全体高级干部都通过写整风笔记方式,剖析自己的思想,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来提升自身思想觉悟。在延安整风基础上,党的七大总结历史经验,确立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八大针对执政后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党的七大以来党的建设方面的一些经验,进一步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并强调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团结统一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并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全面规范。此后,“三讲”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都是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所进行的各种实践。

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实践和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优良传统。

(二)《准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实践新成果

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通过建制度、立规矩这一根本途径。《准则》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方面所提出的各项实践要求,正是契合全面历史实践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准则》重点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对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明确提出具体规范,并要求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带头示范,确保各项规范落到实处。

在坚定理想信念实践方面,《准则》要求党员、干部每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定期参加党校学习,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落实到实践中,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践方面,《准则》规定把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能坚持政治立场、主动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形象、党的执政地位等,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首要标准。

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实践方面,《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到实践中,体现为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实践方面,《准则》对党员的言论与活动提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做忠于党的老实人,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拉帮结派。落实到实践中,体现为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践方面,《准则》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八项规定、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开展基层调查工作、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实践方面,《准则》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提出重大决策部署的作出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与此同时,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实践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到实践中,体现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并严肃批评、处分或追责不担当、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干部。

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实践方面,规定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落实到实践中,体现为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和对党员进行民主议评等制度,并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做出请示报告的明确规定。

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践方面,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听取不同意见都必须、并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带头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示范工作。落实到实践中,要求把发现和解决干部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践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和自查纠正;以及规定授权者负责监督。落实到实践中,体现为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依纪依法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同时,《准则》要求构建完整严密的“五大监督体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实践方面,《准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三严三实”,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落实到实践中,体现为筑牢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制度建设是一项渐进工程,伴随着人们对规律性认识的深化而同步前进并持续推进。《准则》的修订不仅符合制度建设的自身规律,而且有效回应了新形势下从严治党和法治建设提出的制度需求。《准则》的修订体现党规治党建设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不断总结提升实践经验,不断回应党的建设事业提出的制度要求,不断保障和推动实践向前发展。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实践发展无止境,旧制度废止,新制度施行,党内法规变革只有进行时和将来时,没有完成时,党内法规之路是在实践中不断走出来的。由此,保证中国共产党发挥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应继续理性处理党内法规与国法的关系,不断深化党的制度建设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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