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北京篇]北京推新规:制定规章若涉公民利益应举行听证

2016-09-02 16:05:3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然]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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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如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涉公民切身利益的应举行听证。《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管理急需先定规章

《办法》提出,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如果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其中,《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道德领域事项不立规章

制定规章应经过立项。但《办法》提出,四种情况不予立项,包括: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无地方立法空间;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中认为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并建议先行制定规章的,可不经过规章立项。

此外,市政府法制办还会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不得随意增加部门权力

《办法》还对规章起草做出明确要求: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上位法以及本市其他规章相协调;设定的管理措施应从本市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设定的管理措施应权责一致,不得随意增加部门权力、减少部门职责;设定的管理措施应具体、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等。

《办法》规定,规章的起草单位应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组织专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举行听证会;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还可通过报刊刊载、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

现行规章将不定期清理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形成规章文本,报请市长签署,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起草单位应在规章实施满1年后的6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经评价确需修改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办法》还对规章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做出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规章的基本立意发生改变的,应予以全面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直接上位法已修改、废止;规章内容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替代;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其他情形。

《办法》还提出,本市应建立规章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规章进行不定期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国务院及其部门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或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京华时报讯记者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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